列寧如何談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下)
發(fā)布時間:2008-10-20 09:46:00 訪問次數(shù): 張慕良 信息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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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真會捉弄人。正當列寧反復解釋黨的紀律、不厭其煩地對少數(shù)派做出保證的時候,他怎么也沒有想到,在未來的統(tǒng)一代表大會上充當少數(shù)派角色的,竟是布爾什維克自己。黨的統(tǒng)一的第四次代表大會是在1905年十二月武裝起義失敗之后的1906年4月召開的。由于布爾什維克占優(yōu)勢的組織都在大城市和工業(yè)中心,它們或因遭到摧殘而嚴重削弱,或者正在組織起義隊伍且戰(zhàn)且退,因此只能選派較少的代表出席大會。而孟什維克在非工業(yè)地區(qū)有很多組織,反而能選派更多的代表出席大會。結果孟什維克在代表大會上成了多數(shù)派,而布爾什維克成了少數(shù)派。作為少數(shù)派,對大會多數(shù)的決議有批評的自由,但在行動上必須同多數(shù)的決議保持一致,這是紀律。布爾什維克遵守了紀律。列寧說:代表大會的多個決議是錯誤的,“我們應當而且一定要在思想上同這些決議作斗爭”?!懊恳粋€社會民主黨人的職責,就是力求使黨內關于理論和策略問題的思想斗爭盡可能公開、廣泛和自由地進行,但是,決不能使這種思想斗爭破壞和妨礙社會民主主義無產階級的革命行動的統(tǒng)一。”(第12卷第358―359、362頁)
列寧認為,如何把“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這兩個要素結合起來執(zhí)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留有很大的回旋余地。
以關于土地問題的決定為例?!八拇蟆庇懻撏恋貑栴}時,通過了孟什維克的土地地方公有綱領,要求把地主土地交給地方自治機關支配,讓農民向地方自治機關去租地。在考慮如何把黨的紀律的兩個要素結合起來執(zhí)行的時候,列寧認為這個問題很好解決:現(xiàn)在還遠遠談不上按“地方公有”的精神采取實際行動,我們應該“討論地方公有,譴責地方公有,不要擔心這樣會破壞無產階級的行動一致”。(第13卷第63頁)
再以杜馬問題為例。在這個問題上,情形有些不同,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應該同步進行。這一要求布爾什維克也做到了。一方面,列寧對代表大會關于對待杜馬態(tài)度的決議進行批評,指出:決議泛談人民代表的杜馬,而不談實際存在的是立憲民主黨占統(tǒng)治地位的杜馬,不指出它具有兩重性,不指出它急于同專制制度妥協(xié),想削弱革命和制止革命;還有,決議是在談策略,卻對資產階級民主派不作區(qū)分,籠統(tǒng)地說要揭露所有的資產階級政黨,而不說明無產階級的策略應當是同農民民主派即革命民主派一道去反對立憲民主黨人。這些都是錯誤的。(第12卷第361頁,第13卷第40―43、77、152―153頁)另一方面,列寧又指出:代表大會現(xiàn)在決定了參加杜馬選舉,在這個行動上,全黨必須保持一致。布爾什維克過去主張對杜馬選舉進行抵制,現(xiàn)在根據(jù)代表大會的意志放棄了抵制,在選舉期間不得對參加選舉進行任何批評,在進行選舉的時候行動必須完全一致。(第13卷第63、129、192頁)這就是在杜馬問題上,如何在思想上對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批評,又如何在行動上跟代表大會的決議保持一致。
后來,當孟什維克中央委員會通過決議,建議支持組織杜馬內閣的要求的時候,如何實行“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情形又有一些不同。由于中央委員會的決議跟代表大會的決議相悖,布爾什維克不僅有權在思想上對中央委員會的決議進行批評,而且還有權在代表大會決議的范圍內在行動上不同中央委員會的決議保持一致。第一屆杜馬是在黨的“四大”閉會之后兩天,即1906年4月27日召開的。這是一屆由自由派資產階級政黨立憲民主黨人控制的杜馬。它采取的第一個行動就是在給沙皇演說的答詞中開出一串要求(大赦,普選權,自由,和強制轉讓土地等),想把它們作為籌碼跟沙皇政府討價還價,可是沙皇政府根本不買賬,一口回絕了它。(第13卷第100、120―121頁)杜馬為此通過一項決議,表示不信任沙皇的哥列梅金內閣,要求成立得到杜馬信任的內閣。孟什維克中央委員會主張給予支持,并給黨的各個地方組織分發(fā)了一份決議,建議支持成立杜馬內閣即立憲民主黨內閣的要求。列寧領導的彼得堡委員會反對這個決議。列寧指出:由最高當局任命立憲民主黨內閣,絲毫不能動搖舊政權的基礎,而只能是舊政權和資產者背著人民進行的交易,以此阻撓召集立憲會議。號召人民或無產階級支持這種交易,就是敗壞他們的意識,對他們隱瞞這種交易的實質。我們應當號召工人農民不是支持交易,而是進行斗爭。只有認真準備斗爭,才能真正削弱專制制度。中央委員會的決議是不正確的。覺悟的工人社會民主黨人不能接受這樣的決議。列寧認為,對中央委員會決議的抵制,是在代表大會決議的范圍內進行的。他說,代表大會關于對待杜馬態(tài)度的決議要求:(1)有計劃地利用政府和杜馬之間以及杜馬內部發(fā)生的一切沖突,努力使這些沖突擴大和尖銳化,以便擴大和加深革命運動;廣泛鼓動人民群眾向國家杜馬提出革命要求,以便從外面造成對杜馬的壓力,使國家杜馬革命化。(2)在進行自己的這種干預的時候,要做到使這些不斷尖銳化的沖突啟發(fā)廣大群眾的覺悟,使他們認識到杜馬是毫不中用的機關,必須召集立憲會議,等等。從代表大會決議的要求可以明顯地看出: “中央委員會關于支持組織立憲民主黨內閣的要求的決議不僅不符合代表大會的決議,而且直接同代表大會的決議抵觸。組織立憲民主黨內閣,這是一種不革命的要求。它削弱和模糊同杜馬的沖突以及杜馬內部的沖突,對杜馬的不中用以及其他等等根本不予注意?!薄按泶髸臎Q議里從來也沒有談到要‘支持’杜馬,只談到要造成‘壓力’,談到‘利用’和‘干預’。” 列寧說:彼得堡委員會對中央委員會決議的抵制,是“在符合代表大會意志的范圍內對中央委員會的策略提出異議和糾正中央委員會的偏向和錯誤”,這是符合黨的紀律的。(第13卷第181、189―192頁)
為了糾正中央委員會的偏向和錯誤,列寧把彼得堡委員會就這個問題通過的決議和中央委員會關于這個問題的決議刊登在黨的報紙上,請全體黨員裁決。(第13卷第172―173頁)1906年6月上半月,彼得堡組織區(qū)際代表會議和莫斯科區(qū)域代表會議(北方各委員會代表會議)先后舉行。兩個代表會議都以多數(shù)票否決了中央委員會的決議,肯定了布爾什維克的策略。(第13卷卷末注144)
由于兩個代表會議所代表的黨員人數(shù)超過了黨員總數(shù)的一半以上,已接近“四大”代表所代表的黨員總數(shù)的2/3,列寧指出,在是否支持組織杜馬內閣的問題上,黨的中央委員會已不再體現(xiàn)黨的意志,“它目前的起碼的政治責任是盡快召開緊急代表大會”。(第13卷第256頁)
中央委員會建議支持杜馬成立立憲民主黨政府的決議很快便成了笑柄。第一屆杜馬存在了不到兩個半月,就被最高當局依“法”解散了。(第13卷第304―305頁、卷末注161)
孟什維克錯誤的根源在于,對俄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動力和前途作了機會主義的估計。他們過高估計了資產階級(立憲民主黨人)的作用和意義,認為資產階級革命應當由資產階級領導。其次,他們過高估計了杜馬的作用和意義,說要“使杜馬成為全民運動的機關”,幻想在專制制度條件下,通過和平的“議會斗爭”就能實現(xiàn)政治自由。孟什維克中央委員會在第一、二兩屆杜馬活動期間在基本策略問題上采取的機會主義立場,激起了全黨絕大多數(shù)地方組織的憤慨,根據(jù)它們的要求,還在第二屆杜馬被解散之前,也就是在1907年5月,召開了黨的第五次代表大會,在這次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中央委員會上,布爾什維克穩(wěn)穩(wěn)地獲得了多數(shù),從而結束了此前布爾什維克在全黨占多數(shù)而在黨的最高機關中占少數(shù)的不正常狀態(tài)。
討論和批評自由是保證少數(shù)對多數(shù)的服從成為有價值的服從的必要條件,布爾什維克和孟什維克在黨內地位的轉化提供了例證。
集中制是一種組織形式、結構形式,是一種組織制度。作為組織制度,它是為政治制度服務的。它可以為民主制這樣的政治制度服務,也可以為君主制這樣的政治制度服務(如西歐封建時代后期的中央集權制)。組織制度同政治制度結合,就成了政治組織體制。集中制同民主制結合,成了民主集中制的政治組織體制;集中制同君主制結合,成了君主集中制的政治組織體制。由于黨的集中制不同于一般的集中制,它包括兩個要素,而且其中的“行動一致”要以“討論和批評自由”為前提,這種民主性的集中制只能用來為民主制服務,無法用來為君主制服務。因為君主制是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君主的意志至高無上,“朕即國家”,要求人們不僅行動上服從,思想上也要服從,不容許對君主的決定隨便議論,更不容許批評。如果集中制的服務對象從民主制變成君主制,集中制的要素就會做相應的調整,從兩個要素調整為一個要素。民主集中制里的集中制和君主集中制里的集中制都是集中制,它們的理念都是“部分服從整體,下級服從上級”,這是它們的共同點。但兩種政治組織體制里的集中制還有不同,為民主制服務的集中制包括兩個要素,服從要講條件,是有條件的集中制,為君主制服務的集中制只有一個要素,服從不講條件,是無條件的集中制。這是由集中制的服務對象的特性決定的,為哪一種政治制度服務,就要適應那種政治制度的要求,“入鄉(xiāng)”就要“隨俗”。列寧對黨的集中制賦予一種特殊的內涵,使它有別于一般的集中制,這是他在集權型結構形式上的創(chuàng)新。
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包括兩個要素。其中:行動一致使黨的組織永遠保持戰(zhàn)斗力,而討論和批評自由使黨的肌體永遠保持活力。
這就是列寧的紀律觀,這就是黨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從的含義。